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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8cc永利官网校发[2007]56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一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下一条:考生应试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