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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4-06-22 00:00:00  作者:  来源:yl8cc永利官网   浏览次数:

老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 公司老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形式?

答:公司老员工医保参保登记由学校统一办理,2012年老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老员工缴纳的医保费由学校在收取学费时一次性征收,重残和低保对象在校老员工个人不缴费。

二、什么是住院起付线?起付线标准是多少?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如荆州市惠民医院等)、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如荆州市第二、三、五人民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如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以及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或惠民服务窗口住院不设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老员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老员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参保老员工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参保老员工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yl8cc永利官网医院、yl8cc永利官网西校区门诊部、yl8cc永利官网医学院门诊部、yl8cc永利官网城中校区门诊部、yl8cc永利官网南校区医务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yl8cc永利官网医学院附属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慈济分院、荆州市中医医院、荆州市二医院、荆州市三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荆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荆州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惠民医院、荆州市五医院。

四、怎样办理住院手续?参保老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一)住院手续的办理:参保老员工患有荆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所列疾病或确因病情严重但病种目录没有列入需要入院治疗的,凭学校医保科证明,带身份证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押金(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费用结算:一是参保老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记账管理,在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荆州市医保局不再授理报销事宜;二是经审批的在外就医和因急诊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入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嘱(临时、长期)、住院原始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交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审核后交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并转待遇支付科按规定报销;参保老员工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老员工个人自付10%后再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执行. 武汉校区参保老员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此规定执行。

老员工参加医保同时又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只能选择报销一次;老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时参保,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结算,然后再凭医保报销结算凭证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参保老员工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以及寒暑假、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在校期间在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老员工在外就医医院选择仅限于公立医院。老员工在外因病入院后应于三日内报告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向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报告 。

武汉校区参保老员工zy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在老员工医保基金中报销。

五、老员工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一)普通门诊费用。老员工普通门诊就医应在签约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报销40%,个人自付60%。

(二)意外伤害门诊。老员工意外伤害门诊就医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年度最高报销3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报销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医疗费累计。意外伤害需经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

(三)已参保老员工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的基本医疗费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老员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四)武汉校区参保老员工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在老员工医保基金中报销。

六、哪些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按国家规定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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