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行发〔2015〕10号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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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行政和党组织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进系(部)发展。
第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项或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决策后,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抓好落实。
第四条 会议成员,一般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等组成。根据会议的主要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讨论研究系(部)党政班子成员职责与分工。
2.研究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有关规章制度等。
3.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4.研究系(部)党建思政、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人事分配、财务管理、员工管理、人才招聘、考核评先、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5.系(部)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遇特殊情况至少两周一次;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在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原则上不召开联席会议,如遇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可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临时主持工作的行政或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事前都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避免临时动议。
第八条 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并分发相关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九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性质和重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一般由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一般应有2/3应到会成员出席时方能召开;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议事应逐项进行,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保留个人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超过半数的人同意形成决定(议)。如意见分歧较大,情况不很紧急的,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在投票前由主持人提出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建议名单并获得联席会议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系(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的重要决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政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对不涉及保密的,必须传达到教职工。
第十八条 对会议的决定(议),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学院办公室、纪检部、组织与宣传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系(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处室(中心)可参照此规则执行,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